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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宣判!被告罗秉乾获刑1年6个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9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据什么?

过量饮酒、救助失当,李心草之死让人心痛、本可避免。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一审判决一年六个月。那么罗秉乾的过失有哪些?这些过失是否足以构成犯罪呢?针对这些焦点问题,央视新闻记者采访了案件的公诉人。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 母演昌经过检验,排除了机械性损伤致死,排除了自身疾病死亡,没有发现李心草生前被性侵的痕迹,也没有检见常见的毒药物。经过公安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手段的侦查认为,李心草是醉酒后自主落水死亡。

此外,公安机关查明,任某燊、李某某昊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对二人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终止侦查。

2019年10月22日,昆明警方对罗秉乾以“强制猥亵、侮辱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2020年8月12日,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罗秉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

记者最初是以强制猥亵侮辱罪批捕,为什么这项罪名没有了,变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李心草死亡案真相调查:从醉酒到坠江 发生了什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因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主要是对一个隐私部位的保护,那么我们通过对这个视频监控的逐帧审查之后就发现,虽然说罗秉乾有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的这样一个举动,但是没有隐私部位的接触,那么后来这个打耳光,虽然是在这样一种公众场合下,看似对被害人有一个当众的侮辱行为,但是主观上根据罗秉乾的供述以及李某某昊和任某燊的陈述,打耳光当时不是为了侮辱李心草,而是为了帮助李心草醒酒。所以综合客观行为和主观故意方面,那么我们认为罗秉乾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对于李心草酒后溺亡的严重后果,罗秉乾被依法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233条规定,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罪是指主观方面出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发生了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和结果。那么这起发生在聚会饮酒中的溺水死亡案,罪与非罪的边界在哪里呢?

记者:对罗秉乾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提起公诉的依据是什么?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我们认为罗秉乾作为一个邀约者,然后特别是在整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在李心草当天出现严重醉酒的异常行为时,罗秉乾此时就产生了刑法上的一个注意义务。

检察机关认定,当李心草醉酒反应明显加剧,特别是第四次走出酒吧后出现了想要跳江的迹象,此时的罗秉乾对李心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已经有所预见。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在出现这些异常行为之后,罗秉乾他没有尽到一个有效的看护和照顾义务,反而采取了一种俯身压在李心草身上和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罗秉乾实施的这些行为反而刺激了李心草情绪更加失控。

对于罗秉乾所采取的救助和保护手段,检方认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饮酒过程中一个共饮者对同伴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特别是在后来李某某昊提出了拨打120将李心草送医,还有求助警察这些合理建议的时候,罗秉乾均未采纳。所以我们认为罗秉乾他过于自信的这种主观心态,导致他未给李心草有效保护,最终在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是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所以我们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记者:当天一同喝酒的还有李某某昊和任某燊,为什么只追究罗秉乾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任某燊和李某某昊,因为当天并没有对李心草做出一些不适当的行为,而是对李心草采取了一定的照看和救助的行为。所以任某燊和李某某昊责任相对轻微,我们认为这两个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庭审焦点:过失是否构成犯罪?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秉乾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庭受审。法庭上,罗秉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成为了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9月19日上午九点,庭审正式开始,李心草的母亲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罗秉乾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被告人陈述,被告人罗秉乾及辩护人对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罗秉乾的辩护人认为,罗秉乾只是一个聚会的邀约者和共饮者,当晚的行为已经尽到了保护义务。双方围绕罗秉乾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了两轮辩论。

罗秉乾的辩护人从本案来看,罗秉乾的行为就是一个邀约大家聚会然后再提议大家饮酒的行为,本辩护人认为这个行为本身不是一个违法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其次,在本案当中,罗秉乾在预见到李心草会实施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的时候,采取了至少他认为他能够做到的行为和措施。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罗秉乾作为三场酒局的提议者,在李心草醉酒出现异常后,已经具有刑法上的注意义务,他所实施的俯身贴近和打耳光等不当行为,直接刺激了已经醉酒的李心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王爽罗秉乾实施了上述不当行为之后,李心草即出现了砸烟灰缸、掀桌布等更加激动的行为,是被告人的不当行为刺激了李心草,加剧了其人身危险,因此,公诉人想说的是,罗秉乾的行为与李心草的坠江溺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李心草的死亡不是单纯的自身醉酒造成的。

公诉人你发现李心草有不正常情况,为什么不选择报警或者把李心草送到医院呢?

被告人 罗秉乾我觉得是因为我的社会经验缺乏,我认为110民警不会管类似这种喝完酒发酒疯的情况,对于120我认为我承担不了医疗费用,还有一个原因是当时我们三个人都在李心草旁边看护着她,每一个分钟都有一到两个人在看护着她,认为她不会出现意外。

庭审过程中,罗秉乾当庭认罪认罚,对于自己当晚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向李心草的母亲致歉。

被告人 罗秉乾对这件事我感到特别愧疚,也特别抱歉。因为当天李心草是和我们在一起,我们却确实没有保护好她,致使这样悲剧的发生。但请相信我的内心是绝不希望、也绝不想要看到这样的悲剧发生。对此我深表惋惜,最后在这里对心草妈妈说一句,对不起。

合议庭根据指控的事实和证据,认定罗秉乾应当对李心草的死亡承担刑法意义上的过失责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秦冬冬在李心草出现一系列危及自身安全的行为后,罗秉乾不仅没有采取比如说送李心草就医、停止饮酒或者说送李心草回宿舍休息等正确的措施,反而是继续饮酒。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用打耳光这种不当的行为,又进一步刺激了李心草,最终导致李心草的死亡。我们认为罗秉乾的一系列行为,与李心草最终坠江,他是负有过失(责任)的。

专家:共同饮酒出意外 共饮者需担责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聚会饮酒的过程中,当有人醉酒,同饮者之间就自动形成了特定的法律关系。

对于醉酒后发生的意外,醉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主要责任,组织者和同饮者也要根据具体的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已经发生了同饮者醉酒的行为以后,其他的没有醉酒的人就应当保持高度的清醒状态,你应当履行对别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你没有履行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了这个法律义务,那就要对别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只有把你同行者、同饮者这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诉求,纳入到你的视野里面来,这样的公民才是负责任的,真正有法律意识、有伦理意识、有担当意识的新时代的公民素养。

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接受法治日报采访。

曲新久表示,死亡乃自然现象,不为法律所关心。但是,一旦出现非正常死亡,有人可能要对此负责时,则成为“人命关天”之重大法律问题。四个年轻人一起喝酒到凌晨,其中一人突然跳江身亡,属异常之事,公安机关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事件的性质。随着案情的明了,案件的定性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一种意见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一种意见认为罗秉乾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曲新久认为,“李心草案”主要涉及过失致人死亡之罪与非罪的定性,在诉与不诉以及是否判处刑罚方面司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此法律领域范围内,人们应当尊重司法官根据具体案情所作出的法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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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秉乾行为为何不宜认定“强制猥亵、侮辱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本案中,罗秉乾实施了抚摸李心草头发、后背、搂抱等行为,客观上有安抚、控制醉酒人李心草避免危险的作用,罗秉乾主观上也有此意思。这属于年轻人饮酒和醉酒状态下的不妥亲昵行为,属于公民个人私人感情领域的道德问题,与侵犯妇女性自尊、性自决权无关,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猥亵”和“侮辱”。就本案而言,从社会一般人和酒吧经营者的视角来看,男女青年在一起聚会饮酒(这也是本案的法律事实背景),其中一对男女青年有上述亲昵举动,会有人认为不妥,但是不会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有猥亵案件发生。

曲新久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客观上必须有暴力、胁迫等“强制”性行为。经验上看,李心草胡言乱语时已经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如果将罗秉乾趁李心草醉酒占其便宜的行为,认定利用被害人昏睡无意识为其他“强制”性手段,过于严厉,与案件事实情况不符;罗秉乾打李心草耳光的行为明显不当,但是,这是罗秉乾在与其他两人商量后为了让李心草清醒一点,也有控制李心草闹酒的意思。所以,罗秉乾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强制猥亵、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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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秉乾行为为何应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从法律规范层面上讲,共同饮酒人对于他人醉酒有照看义务,因照料不周而过失致共同饮酒人死亡的,有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共同饮酒人对于醉酒人死亡结果主观上是否有过失,主要是看客观上的照料、看护措施是否充分。

曲新久表示,本案中李心草是在喝下大量啤酒和B52鸡尾酒后陷于妄语和不能自制状态的。对此,罗秉乾负有责任,并因此而需要承担比其他共同饮酒人多一些的注意义务。期间,李心草出现烦躁、砸酒杯、摔手机、哭闹、自残、胡言乱语并要跳江等异常行为,李心草先后六次走出酒吧,第四次走出酒吧时,来到盘龙江边,将双脚跨出江边护栏,以致存在落水危险。罗秉乾也表明其认识到李心草有跳江的危险。这一点,在本案中是比较重要的。李心草有可能跳江不是一般的、抽象的难以预见甚至于不可能预见的危险,而是有较高可能性的具体危险性。但是,罗秉乾没有采纳同伴报警、送医院的建议,仍提议并主导(聚会由罗秉乾发起)继续一起饮酒,结果李心草落入江中不幸溺死。在本案中,如果罗秉乾等人采取停止喝酒、报警、送医、以及送李心草回宿舍看护等措施便不至于发生死亡结果,而这并非属于十分困难之事。于这一点而言,罗秉乾主观是有比较严重之过失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张本案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意见认为,李心草系成年人,其与他人共同饮酒,酒后跳入盘龙江身亡,主因是其自我担责的饮酒行为。这是基于自然因果的视角看待本案,也是许多普通人的朴素看法,但不是以法律规范为标准评价本案,是不妥当的。当然,由于罗秉乾等人采取了一定的看护措施,李心草醉酒后跳江身亡,事发仓促,本案过失的性质、情节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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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 法治日报、央视新闻客户端、检察日报正义网、曲靖潮生活V

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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